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对事故赔偿责任按照7:3的比例分担予以认可。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保障助力单车数字经济发展,实现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1、家长须避免以自己信息注册,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获得共享电动助力车。
2、家长应督促孩子放学按时回家,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助力车及其他电动车。
3、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助力车的违法行为加强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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